(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代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代某,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告:艾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陈光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