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子龙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廊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龙,农民。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丽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廊检刑诉字(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东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龙及其辩护人王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8日晚,被告人王子龙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二季小区C5号楼一单元一楼至二楼楼梯平台处,因琐事与女友程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子龙持刀刺伤程某乙后逃离现场,程某乙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供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子龙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子龙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是被告人王子龙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子龙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二季小区C5号楼一单元一楼至二楼楼梯平台处,与女友被害人程某乙谈分手事宜时发生争执,王子龙持刀刺扎程某乙胸腹部及四肢多刀,致程某乙心脏被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次日,被告人王子龙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寇某证实,2013年7月8日20许,其女儿程某乙被男友王子龙约至楼下。不久其听到程某乙喊叫,遂跑出门外,见程某乙浑身是血躺在一楼至二楼楼梯平台处。其与丈夫程某甲找出租车将程某乙送往中美医院。上述情节得到证人程某甲证言的印证。2、证人吕某证实,2013年7月8日20许,其在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二季小区,见一名妇女从C5号楼一单元跑出,呼喊女儿被害,其打电话报警。3、证人张某证实,2013年7月8日20许,其驾驶出租车将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二季小区C5号楼一单元的一名受伤年轻女子送往中美医院。4、证人童某证实,2013年7月8日晚,其在燕郊开发区中美医院急诊值班,期间抢救一名叫程某乙的女子,该女子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5、证人李某和证实,2013年7月9日7时许,其在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与北蔡路交叉口北100米一个方亭内避雨,一名年轻男子借其手机打了110电话。6、三河市公安局三刑(公)勘(2013)8249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二季小区C5号楼一单元内。现场一楼半平台上、一楼至一楼半第八阶台阶处各提取血迹一部,一楼至一楼半第七阶台阶处提取尖刀一把。现场照片及物证尖刀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王子龙辨认后无异议,确认系作案现场及作案所用工具。7、三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冀廊三)公(刑)鉴(法)字(2013)0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程某乙胸腹部及四肢创口二十一处,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造成大出血死亡。8、廊坊市公安局(2013)廊公物证鉴字第129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二季小区C5号楼一单元一楼半平台处血泊上提取血迹为程某乙所留似然比率为8.94×1019;提取的尖刀刃上、一楼至一楼半平台楼第八阶上的血迹为王子龙所留似然比率为2.05×1022;提取的尖刀尖上的血迹符合程某乙与王子龙的混合。9、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书证证实,2013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子龙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10、被告人王子龙供述,2013年7月7日,其改女友程某乙QQ个人资料,二人发生争吵。7月8日晚其到上上城二季小区C5号楼一单元,将程某乙约下谈分手事宜,二人发生争执,其用随身所带尖刀刺扎程某乙多刀,其手亦被划伤。其将尖刀扔在现场后逃离。次日晨,其借用一位男子手机打110电话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龙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程某乙发生争执,持刀刺扎程某乙致其心脏被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子龙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子龙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子龙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子龙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王子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日升代理审判员 钟 蕾代理审判员 丁德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