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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继情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情,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陈继情,男,汉族,1974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圣地大厦名义层1层。法定代表人王义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安群,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情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继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