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中民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冯荣与季春亮、刘玮、徐莹艳、秦旭亮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荣,季春亮,刘玮,徐莹艳,秦旭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春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莹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旭亮。上诉人冯荣因与被上诉人季春亮、刘玮、徐莹艳、秦旭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荣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荣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 纲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于建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