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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先振审 判 员  魏康甫人民陪审员  袁从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仔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