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先振审 判 员 魏康甫人民陪审员 袁从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仔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