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群,张仁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高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群,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恒梅,男。被执行人张仁余,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玉群与被执行人张仁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泰高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返还案件受理费6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仁余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玉群,后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张仁余常年在外打工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群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仁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玉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仁余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玉群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树平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