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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蛟民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平(曾用名徐萍)。申请执行人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蛟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内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00,由原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内容: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上诉人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驳回上诉人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200.00元,合计3,500.00元,由上诉人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上诉人徐平负担3,48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上诉人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上诉人徐平负担1,045.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3年7月2日,本院立案庭依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了徐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顺源街储蓄所的存款100,000.00元,本院执行局于2013年12月31日将该款扣划至本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平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徐平的再审申请,办案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平的再审申请已经受理,且申请执行人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待再审有结果后再视情况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