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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坤平诉李月美、李丽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平,李月美,李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李坤平,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李月美,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李丽珍,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平与被告李月美、李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坤平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坤平以自愿与被告李月美、李丽珍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坤平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