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212XX贩毒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0日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联系被告人张某,以500元每克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2克毒品,二人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北山门村村口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毒品4小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毛重2.66克,净重1.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尿检报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