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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文娟与吴伟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娟。被执行人吴伟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伟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18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沈 珉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虞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