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常立士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立士,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滨海镇宏强装卸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常立士,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滨海镇宏强装卸站。法定代表人王树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常立士申请执行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滨海镇宏强装卸站劳动争议纠纷的(2013)曹执字第17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安红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