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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乔XX与李XX、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李XX,李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06号原告:乔X,男。被告:李XX,男。被告:李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诉被告李XX、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X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审 判 长  刘鹏鹏人民陪审员  孙兴重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