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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蒙克军与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克军,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蒙克军。被执行人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少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蒙克军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邢益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