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同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