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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徐磊与绍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绍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徐磊,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绍辉,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诉被告绍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磊负担。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