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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刘世琴与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琴,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刘世琴。被告: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琴诉被告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琴撤回对被告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世琴负担。审 判 员 杜小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昱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