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