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罗桂英与项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英,项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罗桂英,女,生于1969年11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安华,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项建平,男,生于1961年8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罗桂英诉被告项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罗桂英于2014年3月25日以已与被告项建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原告罗桂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马冬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