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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冈商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健永与被告唐明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永,唐明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冈商初字第0006号原告梁健永(曾用名梁建勇),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来峰,律师。被告唐明虎,男,汉族,居民。原告梁健永与被告唐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健永的委托代理人罗来峰,被告唐明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健永诉称:原、被告系生意合作关系。2012年7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鸡苗6600只,每只1.6元,共计货款1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到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被告唐明虎辩称:原告所讲的被告向原告购买鸡苗并且积欠货款1万元都是事实,但是目前没有钱偿还。另外,从原告处购买的鸡苗,在饲养的过程中成活率很低,出现大量死亡,成活率只有20%,最终只有一千多只鸡成活。原告提供的鸡苗有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被告唐明虎从原告梁健永处购买鸡苗6600只,每只1.6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00元货款的欠条。欠据载明:“欠条,今欠梁建勇苗鸡6600只,价格1.6元,计人民币壹万元整,今欠人唐明虎,2012年7.26号”。后原告追要欠款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梁健永与被告唐明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梁健永提交的书面欠据证明,而且该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梁健永现据此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诉讼的律师费用,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明虎辩称,原告出售给被告的鸡苗质量有问题,但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明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梁健永欠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梁健永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明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0101040227821)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正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