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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赵定军与西安华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定军,西安华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470-1号申请执行人赵定军,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华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定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华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定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万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4.5万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赵定军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