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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卫与被告王奎、王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卫,王奎,王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389号原告王洪卫,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奎,男,40岁,住西平县堂溪商城。被告王艳云,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洪卫与被告王奎、王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奎、王艳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王奎向我借款20000元,被告王艳云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约定5天归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据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奎、王艳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被告王奎向原告王洪卫借款20000元,由被告王艳云作为担保人,2014年3月1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王洪卫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2014年3月1号归还,借款人王奎,2014年2月21日,担保人:王艳云,2014.2.21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归还9000元,下欠11000元,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奎向原告王洪卫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艳云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被告王艳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150元,由被告王奎、王艳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泳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