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桐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启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启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桐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南黔,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8841742-8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下河坝。委托代理人汪树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赵启福,男,1972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启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启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庆均审 判 员 杨晓军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