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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台州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居居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居居委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57号原告:台州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雅。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居居委会。负责人:车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北洋居居委会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元,依法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台州春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