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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香青、笪祖祥与被告张培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青,笪祖祥,张培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陈香青。原告笪祖祥。被告张培华。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青、笪祖祥与被告张培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香青、笪祖祥经本院催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振玲代理审判员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