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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王继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76号原告XX,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继春,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继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令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