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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吕××,男,生于1942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男,生于1947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吕××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其利息和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月冻结500元,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吕××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岳执字第6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吕××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超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