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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公司与袭祥丽、蔡宝林、牛玉杰之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公司,袭祥丽,蔡宝林,牛玉杰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代表人:杨晓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义,吉林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东,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袭祥丽,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政府职员,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系被保险人蔡春雨妻子。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宝林,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系被保险人蔡春雨父亲。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玉杰,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系被保险人蔡春雨母亲。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袭祥丽、蔡宝林、牛玉杰之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一审判员 俞顺花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朴银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