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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潦民初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第429号原告:吕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阳代理审判员 王 龑人民陪审员 闫明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