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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修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修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平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日辉,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修山。上诉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修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二审期间,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