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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a852bed6-ed30-44c5-9230-c0fcad7c5a8b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世斌,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蒯世斌,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蒯世斌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