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芝诉被告左广林、刘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芝,左广林,刘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李树芝,女,汉族,1944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寇学军、张永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广林,男,汉族,42岁,汉族。被告刘敏,女,汉族,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芝诉被告左广林、刘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树芝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邹庆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仲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