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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高永兵与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兵,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兵,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梓瑞,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执行人高永兵与被执行人来安县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永兵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的10000元赔偿款,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来执字第0012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王飞兵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