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小娟与马跃文吴桂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跃文,吴桂珍,黄小娟,任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跃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桂珍。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霄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于阳。上诉人马跃文、吴桂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巴民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跃文、吴桂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跃文、吴桂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跃文、吴桂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马跃文、吴桂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