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秀红与龙井龙盛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红,龙井龙盛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任秀红,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龙井龙盛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秀红与被执行人龙井龙盛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间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4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该案件被龙井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龙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