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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源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淅川县恒基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源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恒基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民初字第23号原告:淅川县源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虎成,董事长。被告:淅川县恒基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源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淅川县恒基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赵修远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菀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