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执行字第36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章伟明与厦门云顶佳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林美锦、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伟明,厦门云顶佳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林美锦,张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688-1号申请执行人章伟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强、马轶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云顶佳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89号新潘宅社区中心1号楼一至六层。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副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美锦,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国祥,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章伟明与被执行人厦门云顶佳缘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林美锦、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8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林美锦银行存款1297.36元、被执行人张国祥银行存款1784.24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另与他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林美锦持有的厦门闽顺意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85.35%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6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