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辛明诉宗学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195号原告辛某。委托代理人师正义。被告宗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辛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正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渐渐疏远、冷淡。2011年5月,在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宗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与被告宗某某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1年5月,被告宗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盛华园小区业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在本案中,被告宗某某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逾2年之久,在此其期间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不履行妻子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结合被告长期下落不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辛某与被告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杨建文审 判 员 苏 容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