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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宜昌荣生植保有限公司与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荣生植保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荣生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组织机构代码:66765082-9。法定代表人周厚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军,男。申请执行人宜昌荣生植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军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宜昌荣生植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周军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荣生植保有限公司的执行款2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宜昌荣生植保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3月24日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