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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恒通(福建)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通(福建)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885号原告中恒通(福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文煊,总裁。委托代理人林淑芳,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冰雁,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真,总经理。原告中恒通(福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广东省佛山市沙岗支行的422000元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开户名佛山市永力泰车轴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广东省佛山市沙岗支行的存款4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建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