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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岳坤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3200号罪犯岳坤,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陆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坤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曲中刑终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