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催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催字第0020号申请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法定代表人周胜清,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申请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5030005120011359,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