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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催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催字第0020号申请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法定代表人周胜清,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申请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5030005120011359,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款人为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