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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宏岩,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骗取贷款,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宏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某甲以个人名义并指使付某某、刘某乙等12人采用提供虚假抵押房产和虚假房产交易协议,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在哈尔滨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总金额570000元人民币,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本息合计678586.78元人民币。2013年9月5日已经全部归还上述贷款本息。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之所以贷款主要是为了给村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排污沟,将其所贷款及其个人所有财物垫付后,村里给其两块土地顶账,由于土地未能及时变现致使其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其贷款数额并不大,到案后通过其家属已经将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指使刘某丙以养猪为名采用“五户联保”的方式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30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2、2009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吴某某与刘业国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指使吴某某用该虚假协议,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50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3、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李某某与李秀琴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指使李某某用该虚假协议,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50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4、2009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佟某甲与佟志伦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指使佟某甲用该虚假协议,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50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5、2009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指使佟志刚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45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刘某甲偿还本金30000元;6、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刘某丁与洪叶宽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指使刘某丁用该虚假协议,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49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7、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佟某乙与洪叶宽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指使佟某乙用该虚假协议,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49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8、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付某某与刘某乙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指使付某某用该虚假协议,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49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9、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佟某丙与刘业国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指使佟某丙用该虚假协议,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49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10、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韩某某与刘某乙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指使韩某某用该虚假协议,以养牛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49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刘某甲偿还本金30800元;11、2010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制作其与李秀琴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以养牛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50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其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12、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指使刘某乙用刘业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做担保,以购料为名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骗取贷款人民币50000元,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刘某甲承包的工程及个人消费。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实施骗取贷款12起,共计人民币570000元,至银行报案前偿还本金人民币60800元。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9月5日刘某甲偿还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全部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78586.78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该案系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报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3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说明:被告人自然信息及无前科劣迹。3、报案材料:刘某甲采用提供虚假房产买卖协议和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骗取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贷款共计570000元,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678586.78元。4、关于对贷款户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认定情况说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在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贷款人此贷款为专项贷款,只能用于贷款人本人在农村从事种植和养殖项目使用,不得改变贷款用途。5、情况说明及还款凭证:刘某甲已于2013年9月5日将欠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的本息全部还清。6、农户借款合同:刘某甲制作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以购料、养牛为名,指使他人骗取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贷款。7、买卖协议书及东升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刘某甲于2008-2009年承包了东升村修路和边沟等工程,村里拖欠刘某甲工程款,村委会于2011年5月6日将原东升小学作价150万元抵偿拖欠刘某甲的工程款。8、证人戴某某的证言:他是南岗区红旗信用社的信贷员,来报案,有人在他单位骗取贷款。2010年前后,红旗乡东升村村民刘某甲唆使他人以重复抵押、提供虚假的买卖协议向他单位申请贷款,并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贷款到期拒不归还。之前都是农户自己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正常办理的贷款,申请的贷款用途为养殖或其他生产行为,并按照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抵押房产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0年时,贷款五万元,当时是用她叔叔刘业杰的土地证做抵押,由弟弟刘某甲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土地买卖协议,她拿着土地证和协议到信用社申请的贷款,申请贷款的用途是购料,款放下来就给她弟弟用了,这笔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她弟弟刘某甲,主要都是用在了当时的村里工程垫付款上,一少部分是自己日常花销,她自己名下只有一块土地,她办了两本土地证都是这一块地的,这两本土地证也被他弟弟刘某甲拿到信用社做了重复抵押,贷了两笔款子,是她弟弟找到她说要用这两本证件,去到信用社贷款,后来具体的细节,包括贷款了多少钱她不清楚,刘某甲找的两个人到信用社申请贷款,一个是付某某,另一个是韩某某,但是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都是她弟弟刘某甲。10、证人佟某甲的证言: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在南岗区红旗信用社办理了一笔五万元的贷款,当时向信用社提出的贷款用途是购料,这笔贷款是用她弟弟佟志伦的土地证做的抵押,是她儿子刘某甲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土地买卖协议,拿着佟志伦的土地证和假的协议到信用社办的贷款,在办贷款之前就知道她儿子刘某甲伪造土地买卖协议,这笔贷款都是给她儿子刘某甲使用了,大部分用作当时村里工程垫付款,一小部分刘某甲平时日常花销所用。1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他替儿子刘某甲办了一笔贷款,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在南岗区红旗信用社办理的,当时他是用他小姨子洪叶宽的国有土地宅基地所有证作为抵押,并且拿着刘某甲事先伪造的买卖协议到信用社以购料为贷款用途办理的贷款,在到信用社办理贷款之前就知道刘某甲伪造了买卖协议,贷款都给他儿子刘某甲使用了,主要都用在当时村子里的工程垫款上了,一小部分用在他平时的日常花销上。1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2010年的时候,刘某甲让他到信用社贷款五万元给他,以后由刘某甲还款,他说没有房照,刘某甲说可以拿别人的房照,做个假买卖协议就可以了,他就同意了,刘某甲拿来的是他姐刘某乙的房照,刘某甲做了一个假买卖协议,内容是他购买了刘某乙的房子,实际上他根本没有买刘某乙的房子,他按照刘某甲说的在协议上签的字。然后他到信用社签了贷款合同,在贷款用途上他按照刘某甲告诉他写的是养牛,不久贷款下来了,他和刘某甲到信用社取出了五万元贷款直接交给刘某甲了,以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1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她与刘某甲是夫妻关系,2009年的时候,刘某甲让她到信用社贷款五万元,刘某甲说可以拿别人的房照,做个假买卖协议就可以了,她就同意了,刘某甲拿来的是她们亲属刘业国的房照,刘某甲做了一个假买卖协议、内容是她购买了刘业国的房子,实际上她根本没有买刘业国的房子,按照刘某甲说的在协议上签了字,刘某甲在假协议上签了刘业国的名字。然后她到信用社签了贷款合同,在贷款用途上她按照刘某甲告诉她的写的是购料,不久贷款下来了,她和刘某甲到信用社取出了五万元贷款直接交给刘某甲了,以后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与刘某甲是亲属关系,2009年时,刘某甲找他,说他要用钱,让他到信用社贷款五万元以后由他还款,他说没有房照,刘某甲说可以拿别人的房照,做个假买卖协议就可以了,他就同意了,刘某甲拿来的是他们通乡李秀琴的房照,刘某甲做了一个假买卖协议,内容是他购买了李秀琴的房子,实际上没有买李秀琴的房子,他按照刘某甲说的在协议上签了字。然后,他到信用社签了贷款合同,在贷款用途上他按照刘某甲告诉他写的是购料,不久贷款下来了,他和刘某甲到信用社取出了五万元贷款,他在信用社大厅就将五万元交给了刘某甲,以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1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2007年刘某甲找她说要用钱,让她到信用社贷款3万元由刘某甲负责还款,她就同意了,刘某甲领她去的信用社按照刘某甲说的在联保小组借款申请书上签了字,贷款用途上按照刘某甲所说写的是养殖,实际上就是给刘某甲使用,贷款下来以后直接给刘某甲了。16、证人佟某丙的证言:他和刘某甲是亲属关系,2009年年末的时候,刘某甲主动找他说要用钱,让他到信用社贷款49000元以后由刘某甲还款,他说没有房照,刘某甲说可以拿别人的房照,做个假买卖协议就可以了,他就同意了,刘某甲拿来的是他们亲属刘业国的房子,实际上他根本没有买刘业国的房子按照刘某甲说的在协议上签了字。然后,他到信用社签了贷款合同,在贷款用途上按照刘某甲告诉他的写的是购料。不久贷款下来了,他和刘某甲到信用社取出了49000元贷款直接就把钱给刘某甲了。以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17、证人付某某的证言:他2008年刘某甲来找他说急用钱经营修路生意,让他到信用社贷款49000元,他说没有房照,刘某甲说可以拿他姐刘某乙的土地证,做一个假买卖协议,就可以到信用社贷款了,他同意了,刘某甲拿来了刘某乙的土地证,刘某甲制作了一个假买卖协议,内容是刘某乙将房子卖给他,他按照刘某甲说的在假协议上签了字,之后他到信用社签了贷款合同,按照刘某甲说的在贷款用途上写的购料,他将刘某甲给他假协议和房照交给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不久贷款下来了之后取出了49000元直接交给了刘某甲,之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18、证人佟某乙的证言:他与刘某甲是表兄弟关系,2009年12月份,在红旗乡信用社办的贷款,当时是贷款49000元,向信用社提出的贷款用途是养殖,当时刘某甲找到他说自己要用钱,让他到信用社以养殖的名义采取联保的方式申请贷款。他和刘某甲联系的其他人一块到的信用社申请的贷款。过了一阵贷款批了,他到信用社取的钱,并在信用社大厅内把全部的49000元贷款都交给了刘某甲,之前刘某甲就告诉他说信用社只扶持农民养殖和种植,如果不这么说信用社不给批贷款,让他就说是养殖才能申请到贷款。刘某甲找他帮忙贷款的时候就说好了,这笔贷款本金及利息不用他管,这回刘某甲的家属找的他并把实际情况给他说了,才知道刘某甲一直没还这笔贷款。19、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他使用假交易协议在红旗信用社贷款40余万元,至今没有归还。1、2009年他急用钱,就找朋友付某某让他在红旗信用社抵押贷款,但是付某某没有房子,他就说由他找别人的土地证,由付某某签一个假交易协议,然后就可以在信用社贷款了。付某某同意了。2009年12月他要来了他姐姐刘静的土地证,他又自己做了一个交易协议,让付某某和刘静在协议上签字,证明刘静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付某某。2010年12月付某某到信用社贷款49000元,填写了贷款申请表,在贷款用途上写的是购料,实际上就是给他使用,并将假交易协议和土地证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不久贷款下来了,他和付某某一起到信用社,由付某某在窗口取出了49000元贷款,付某某在信用社大厅直接将49000元现金交给我;2、2009年他让表哥佟某丙在红旗信用社抵押贷款49000元。拿来了他已经去世的老叔刘业国的房屋所有权证,制作了假的交易协议,由他签了刘业国的名字,佟某丙也签了字,然后佟某丙到信用社填写了贷款申请,在贷款用途上写的是购料,将假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不久贷款下来了,他和佟某丙一起到信用社取出了49000元贷款,佟某丙直接将49000元现金交给他;3、2009年他让表哥佟某乙在信用社贷款49000元,佟某乙拿来洪叶宽的房产证,由他制作了假交易协议,他在协议上签了洪叶宽的名字,佟某乙也在假协议上签字,然后佟某乙到信用社填写贷款申请,在贷款用途上填写的是购料,将手续交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佟某乙取出49000元贷款以后,直接给我了;4、2009年他让妻子吴某某贷款,用的是刘业国的土地证,他作了假协议以后,由他签了刘业国的名字,吴某某也在假协议上签字,贷款用途填写的是购料,贷款5万元,吴某某将钱给他了;5、2010年他以自己的名义,用的是他亲属李秀琴的房照,在交易协议上签了他和李秀琴的名字,贷款用途填写的是购料,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6、2010年他让他姐刘某乙贷款,拿来的亲属刘业杰的土地证他制作了假交易协议以后,由他在协议上签了刘静和刘业杰的名字,他让刘某乙在信用社的申请上填写贷款用途是购料,贷款5万元,刘某乙取款以后把钱给他了;7、2009年他让亲属李某某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拿来的亲属李秀琴的土地证,他制作了假协议,由他签了李彤和李秀琴的名字,让李某某在信用社的贷款申请表上填写贷款用途是购料,李某某取款以后把钱都给他了;8、2009年他让母亲佟某甲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他拿来了亲属佟志伦的土地证,他制作了假协议,在假协议上签了佟某甲和佟志伦的名字,他让佟志伦在信用社的贷款申请表上填写的贷款用途是购料,佟某甲取款以后把钱都给他了;9、2010年他让亲属韩某某在信用社贷款49000元,拿来他姐刘某乙的土地证,他制作了假交易协议,在假交易协议上签了韩某某和刘某乙的名字,他让韩某某在信用社的贷款申请表上填写贷款用途是购料,韩某某取款以后将钱给他了;10、2009年他让亲属佟志刚在信用贷款45000元,用的是他的土地证,他让佟志刚在贷款申请表上填写的贷款用途是购料,佟志刚取款以后将钱都给他了;11、2009年他让父亲刘某丁在信用社贷款49000元,他拿来的叶宽的国有土地宅基地所有证,制作了假交易协议,协议上签了刘某丁和洪叶宽的名字,他让刘某丁在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用途是购料,贷款下来以后,刘某丁将钱都给他了;12、2009年他让亲属刘某丙采用“五户联保”的方式在信用社贷款申请上填写的贷款用途是养猪贷款3万元,实际上就是他要自己使用,贷款下来以后,刘某丙将钱都给他了。他没有将他伪造交易协议、虚构抵押物以及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告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因为如果信用社知道就不会同意贷款了,他欺骗了信用社,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是违法犯罪。他上述所有拿到的信用社贷款都已经到期了,交付了一部分利息,还韩某某的49000元贷款还剩余18200元本金,还佟志刚的45000元贷款剩余15000元本金,现在暂时没有能力全部归还。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认罪、悔罪,已归还银行全部欠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将贷款及其所有的财物用于村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辩护意见,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鑫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于 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