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赵树强与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强,XX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98号原告赵树强。被告XX程。本院受理原告赵树强与被告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XX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XX程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昌乐县,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XX程经常居住地在我院辖区,且双方对管辖权未作出约定,因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XX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