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盛文丹与湖北洪山宾馆有限公司、湖北武汉洪腾现代艺术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文丹,湖北洪山宾馆有限公司,湖北武汉洪腾现代艺术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盛文丹,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际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洪山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武汉洪腾现代艺术团有限公司,(洪山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涵,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文丹与被告湖北洪山宾馆有限公司、湖北武汉洪腾现代艺术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盛文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文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