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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杨某某因与被告周某某产生离婚纠纷,于2014年2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周某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2年3月24日在龙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周某某系再婚,其与前妻有婚生子周某甲,我与周某某结婚后,周某甲一直随我们生活,直至成人。我与周某某于1994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并于1999年购买龙门镇政龙大道173号1幢1单元2层2号房屋一套。我与周某某结婚较草率,性格差异很大,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打架,打架时周某某下手残酷。周某某对子女不闻不问,对我漠不关心,完全未尽到家庭责任,令我绝望。双方自2006年分居至今。现来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某乙上大学的费用由原、被告均摊;3、现有住房一套赠与周某甲和周某乙。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完全不实:1、我与原告相恋后很是投缘,如胶似漆,而不是原告所说的草率结婚。2、我尽到了家庭责任。原告于1997年下半年跟她姐姐外出做生意,我在家既要上班,又要照顾小孩,非常辛苦。特别是原告2001年底到广东打工,一去就是九年。这九年来,我辛辛苦苦带小孩,累死累活上班挣钱,心力交瘁。2005年7月我从原南充棉纺厂下岗,为了家庭,我克服偏头痛等病痛,外出打工挣钱,为家庭尽到了义务。3、我和原告打过架,但事出有因,而且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我下手残酷。4、原告喜好打麻将,经常夜不归宿。2009年我两次到广东找原告,原告拒不见面,我好伤心。5、原告所说双方自2006年分居,与事实不实,我们去年还在一起。总之,原告有过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须达到两个条件:房屋归我所有,向我赔偿精神抚慰金130000元。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进一步陈述,被告辩称内容完全不实,并坚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并于1992年3月24日在原南充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周某某系再婚,其与前妻有婚生子周某甲,杨某某与周某某结婚后,周某甲即跟随生活,直至成人。杨某某与周某某于1994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并于1999年购买龙门镇政龙大道173号1幢1单元2层2号房屋一套。为生计,杨某某长年在外做生意。周某某自原国企下岗后,也辗转各处打工挣钱。双方聚少离多,渐生矛盾。对于原、被告主张的其他事实,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夫妻间互相信任、尊重、忠实、帮助是构建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也是社会道德或法律的要求。依法、谨慎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则。本案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曾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因生计问题外出务工、做生意,夫妻聚少散多,造成感情失和,亦是当今部分社会问题的反映。双方当事人如能认真审视自己,以家庭为重,以孩子为重,回归理性,加强沟通,以真诚唤醒真情,以责任制约轻率,夫妻和好尚有希望。故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其诉请。为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爱民人民陪审员  杨小惠人民陪审员  姚邦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佳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