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建民诉刘双岭返还原物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刘双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建民,男,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维清,沧县华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双岭,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梁玉环,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家俊,男,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民与被告刘双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海平审 判 员 尹 佳代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