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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赵执字第0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赵执字第00074-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第三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周少茵与刘韦冈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韦冈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刘锁彬为被执行人刘韦冈的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锁彬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锁彬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周少茵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胜民执行员  张广利执行员  张振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