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高建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3483号罪犯高建云,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州,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2)陆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其间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