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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文,高华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185号原��孙贵文,女,住吉林省和龙市。被告高华磊,男,住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文诉被告高华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贵文于2014年3月21日以被告高某某死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贵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贵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