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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220-1号原告: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投资服务中心*楼***号。法定代表人:石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浩,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洞庭路***号2段*****室。原告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4365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天津海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04365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更多数据: